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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母亲张某于1996年与关羽结婚,1997年9月张某生下女儿即原告刘小云。2008年关羽怀疑原告刘小云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便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可以排除原告与关羽的亲生关系。为此,张某夫妇矛盾不断加剧,关羽提出不再抚养原告。后张某找到被告刘某,提出原告是刘某亲生并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协商中,被告提出原借给张某夫妇的30000元不要还了,待他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后再协商以后的抚养费。张某将双方协商过程进行了录音。此后,张某多次催被告做亲子鉴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做亲子鉴定。后张某作为原告刘小云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依法承担原告刘小云的抚养费。审理中,法院合法传唤被告做亲子鉴定,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在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张某提供了其与被告关羽协商小孩抚养费问题时的录音,虽录音之前未经过被告同意,但此份录音资料在本案中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采纳。虽然被告未明确承认原告是其亲生,但是根据谈话内容和日常经验法则,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告亲生的责任。法院业已传唤被告做亲子鉴定,但被被告拒绝,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据最高院的《答复》,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原告母亲张某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刘某拒绝。法院合法传唤被告刘某做亲子鉴定,仍然遭到被告拒绝。在民事案件中,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亲子鉴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偷录的,且录音对话中被告提出原借给张某夫妇的30000元不要还了,待他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后再协商以后的抚养费。被告未明确承认原告是其亲生。在被告坚持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未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